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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俊英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时间:2026-11-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滦检民公告〔2026〕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俊英(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2934)、李秀凤(女,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2962)、商红娜(女,居民身份号码13022319******5822)、曾宪江(男,居民身份号码13022319******2931)、刘凤富(男,居民身份号码13022319******6119)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东道11号。

联系电话:0315-7181083。

特此公告。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