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信
本人刘振(身份证号:370882******034212)因缺乏法律意识,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权益,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感到非常后悔,在此特向社会公众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我保证今后严格遵守法律,努力提升法律意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决不再犯。
特此致歉!
致歉人:刘振因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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