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信
本人李久超,身份证号码:410927********901X,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无烟草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X08901X对外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再有任何违法行为。同时,提醒从本人处购买上述电子烟的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联系本人办理退货事宜或自行销毁。
特此致歉!
致歉人:李久超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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