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信
本人刘娟(320322********6566),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已深刻反省,在此向社会大众致以真诚的道歉,保证以后遵纪守法,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特此致歉!
致歉人:刘娟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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