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信
本人魏杰(620523******180390),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的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现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特此致歉!
致歉人:魏杰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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