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信
本人彭福鑫(429004********4017),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众多消费者销售含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本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非常后悔,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现诚心诚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后再也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致歉人: 彭福鑫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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