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信
本人林钦保(公民身份号码:441522********3114),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致歉人:林钦保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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