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信
本人李增(身份证号130730********3615),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定点屠宰资质、未经检疫检验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并对外售卖。通过监管部门的教育批评,对此我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违规违法,给食品安全管理和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也给广大群众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我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诚心诚意向社会公众致歉。
致歉人:李增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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