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海沧检察院以前办理的两个案例:
01
2012年4月21日20时许,章某乘坐846路公交车前往海沧,在公交车途经海沧大桥118号灯杆附近时,在无站点停靠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停车被拒后,用携带的手机殴打驾驶员头部,并用力抢拉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向右偏离正常行驶车道;被害人驾驶员紧紧护握方向盘并采取紧急刹车措施,车辆在部分进入应急车道后停下。章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上面这个案例,与重庆万州的22路公交车事件高度相似有木有?
02
2012年1月30日19时许,郑某在厦门北站乘坐BRT快1线公交车,车上乘客十余名。郑某因未注意来不及下车而与正在开车的驾驶员王某发生争吵、辱骂被害人,并用手推了驾驶员王某一下。被劝开后,郑某又朝驾驶员王某脸部拍打了一下,导致公交车与BRT桥面右侧护栏发生刮碰后停下。郑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六个月。
道路上做哪些行为可能涉及犯罪
现今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外出大多借助各式各样的交通工具,有自行车、汽车、地铁等。当你驾驶汽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哪些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呢?
一、醉驾
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仅2018年以来,厦门海沧检察院受理的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169件177人。
二、飙车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俗称的“飙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018年6月,无锡市的一名 “90后飙车党”就因为追求刺激飙车,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路怒
“路怒症”是指带着愤怒情绪驾驶机动车,俗称“开斗气车”,也叫“攻击性驾驶”。一些“路怒症”的驾驶员,在道路上因变道、抢道等发生行车纠纷,从而上演强行变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等表现,在短时间内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者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路怒”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与公共交通工具司机争抢方向盘
日常生活中,最常发生的就是因过站不停、错过下车时间或者没赶上车等种种小事,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从而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引发争吵、争抢方向盘甚至互殴等行径。殊不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司机手中的方向盘不仅关系一车乘客的生命,还涉及到同样在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行人等安全,一个冲动的行为就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后果。就像重庆万州22路公交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一样,逝者已矣,我们心痛车上的无辜生命的同时,又何其痛恨那个因为一点小事就与司机互骂、甚至大打出手的乘客,即使她也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不知道车辆冲出大桥的那一刹那,她的心理是否后悔,可惜生命没有重来。诸如此类行为均涉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些年来,厦门海沧检察院处理过在海沧大桥、BRT上因为一点小事就与司机争抢方向盘的多个案例,很庆幸的是司机的处理得当,未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而行为者也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锒铛入狱。
以上事例均是真实的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再酿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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