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新时代 如何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研讨会在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举办。
会议以2004年案发的江苏如皋市某镇镇长鲍某某、副镇长龚某某诽谤该镇党委书记一案为背景,多位与会专家就诽谤案的起诉程序问题进行了讨论。主持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肖华介绍了鲍某某一案的基本情况。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李蓉说:“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诽谤罪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诽谤能否请求公安机关取证呢?
对此,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玉好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诽谤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是否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由法院根据需要决定。
“一切要按程序来,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行的每一步都要合法,也要合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陈红梅说。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