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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特点

时间:2019-01-11 09:2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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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 张全涛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审判,并在所有证据达到证明标准时,判决被告人有罪。在刑事诉讼中,考虑该制度的设置与最大化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各国尽管对于缺席审判都有规定,但均将其作为被告人参与审判的例外做法。在两大法系中,美国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时间较早,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运行和配套机制。

  刑事对席审判的法律地位

  对席审判作为缺席审判的相反概念,是指法官在诉讼两造全部在场时完成庭审活动,也是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做法。在美国,按照《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在初次到庭、初次传讯、审判全过程以及科刑阶段都应当到庭。

  另外,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任何被告人都有权要求在庭审时“同原告证人对质”,而如何实现“同原告证人对质”?这就需要原告证人与被告人同时在场,换言之,实际上是以对质权的形式贯彻了对席审判的原则,要求庭审时被告人应当在场。由此可见,美国对席审判的规定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要求审判阶段的各环节都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在场权,更是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以宪法的名义赋予被告人在场权,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剥夺。

  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尽管美国将对席审判作为刑事审判的原则性规定,但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代表性国家,一方面,美国将对席审判规定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法官不可以在庭审时无理由地加以剥夺;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意思自治,通过扩大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的方式,确保被告人可以选择不出庭或者不必亲自出庭。

  从宏观来看,按照《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3条规定,美国的刑事缺席审判主要包含两类:一是依法无须出庭的情形;二是首次出庭后放弃继续出庭的情形。

  依法无须出庭的情形。在美国,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均应当出庭参与审判,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也列举了被告人无须出庭的规定,这属于法定的免于出庭情形。

  具体来看,一是当被告人为法人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员不需要出庭,可以律师代表其出庭接受审判;二是被告人涉嫌轻罪的案件,主要是指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罚金、1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与1年以下监禁并处的犯罪,经被告人书面同意,法庭许可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的方式或者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传讯、答辩、审理与科刑;三是只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问题,可以在被告人不参与庭审的情况下,通过举行会议或者听证的方式完成庭审;四是纠正原审判决,当原审裁判出现错误时,由于原审已经清楚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所以,法庭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展纠正判决或者减轻量刑,但此时需要限制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或者《美国法典》规定的相关情形。

  首次出庭后放弃继续出庭的情形。由于被告人在首次庭审时,已经出庭参与审判,所以,再次庭审时被告人也就可以免于出庭。

  具体来说,被告人已经参与了第一次庭审,或已经作出有罪答辩或作出了既不辩护也不认罪的答辩时,一是在庭审开始后被告人自愿选择缺席;二是在非死刑的案件中,被告人自愿在宣布刑罚时缺席;三是法庭警告被告人某些行为涉嫌破坏法庭秩序,但被告人仍然实施此破坏行为,其后法庭将其驱逐法庭之外,导致被告人被迫缺席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与法定无需出庭的情形相比,放弃继续出庭是指原本应当出庭而未出庭,这更能够凸显出被告人的自愿性,但被告人也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法庭可以在被告人缺席时,将案件审理至完结,包括宣读陪审团裁决、判处刑罚等诉讼环节。

  刑事缺席审判的保障措施

  如前所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置,其实并不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如何在设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后,最大化地实现司法公正?各国大致采取了两种模式:一是审前规制模式,即将可以缺席审判的范围加以限制,只有少数情形下被告人可以不参与庭审;二是事后保障模式,即没有极力限制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而是在缺席审判时采取健全的保障措施。通过考察美国的规定发现,其采取的是事后保障模式,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在确保诉讼效率的同时,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辩护的全覆盖。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辩护制度极其发达。在美国,辩护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律师的入职门槛较高。美国的律师培养是本科学习之后的再教育,其法律考试的内容包含专业、心理、道德等多方面,而且执业的范围也只限于所在州,这保障了缺席审判时辩护律师的业务水平;二是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由于刑事诉讼关系到被告人的重大利益,所以,对于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享有免费获得辩护的权利。在此情形下,法庭应当为缺席审判的被告人聘请辩护人,因此所造成的费用由美国政府财政进行支出;三是刑事辩护包含所有的诉讼阶段。按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初次到庭直至上诉的诉讼各阶段获得指定律师的帮助,可见,缺席审判时被告人也具有获得帮助的权利。

  庭前程序的设置。美国的庭前程序主要表现为预审制度和提审程序,在预审中,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证人均应在场,彼此就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对质与审查,被告人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所以,预审实际上体现了全面审查与直接言词的原则,已经能够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及其法律的适用。在提审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向法官作出答辩,包括认罪、无罪、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三种答辩,而当被告人认罪答辩时,往往可以直接作出判决。因此,完备的庭前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缺席时也能够不失公正的查明案情。

  陪审团的有效参与。在美国,陪审团参与审判被宪法所规定,可以就案件事实成立与否进行讨论与决策。其中,大陪审团根据检察官、辩方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起诉;小陪审团通过庭审时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其陈述,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正因为陪审团的有效参与,实现了司法民主与司法监督,从而确保在被告人缺席时,案件也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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