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贾龙在洗浴中心洗澡时,见旁边的一位客人李斌在休息厅睡觉,并将77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贾龙将钥匙牌拿走,到更衣室对洗浴中心服务员张新说自己是77号衣柜的客人,要取些东西。贾龙让张新用公用钥匙打开第一道锁,自己用李斌的钥匙打开第二道锁,从李斌的钱包中拿走5000元,而后将钥匙放回原处。
【辩题】
控方:贾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贾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主持人:首先由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3分钟,计时开始。
黄威(控方):谢谢!向在座各位问好!控方认为贾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控方将分别从法条、事实和法律分析阐述控方的观点。首先,从法条上来看,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指的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出财物从而取得财物的行为。第二,从本案的法律事实看,行为人贾龙同时实施了骗和偷两个不同的行为。首先,贾龙偷盗钥匙,进而通过钥匙打开被害人的衣柜,从而取得钱财。这一秘密窃取的行为排除的是被害人通过钥匙和封闭物对于钱财的控制。第二,本案中贾龙有一个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他通过持有钥匙使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相信他是钥匙的保管人,并用公共钥匙打开了第一道防盗措施。第三,如何判断本案中到底应该适用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我认为应当根据何种手段是其进行取财的主要手段来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来判断盗窃是贾龙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第一,本案中,贾龙排除被害人占有、控制(自己的财物)的手段主要是依靠盗窃。我们不难发现,本案中被害人在把财物存入相应衣柜的时候,他并没有转移财物的保管所有权,被害人仍然控制着能取出财物的最重要的一把钥匙。既然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财物所有人又控制着可以取得财物的最主要的钥匙,因此他仍然是财物的直接支配者、占有人,或者说至少是主要占有人,那么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主要占有人(对财物的控制)的行为,当然是盗窃的主要手段。第二,本案中,诈骗是为盗窃服务,两者之间是从属关系,本案中诈骗这一手段起到的作用就体现在排除防盗措施,而排除防盗措施也许同样可以通过支开洗浴中心的人员达到相应目的,因此,“骗”是为“盗”服务。综上,本案中贾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在纷繁复杂的刑事办案过程中,我们应该紧抓构成要件和主次关系,才能进行具体分析。谢谢!
主持人:下面请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3分钟,计时开始。
赵轶(辩方):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今天控辩双方在此做一个法律问题的辩论,我们都要秉承这样一个原则,即从客观到主观,从事实判断到法律判断。根据这样的分析路程,辩方与控方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辩方认为,本案中贾龙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我的理由基于以下几点。第一,根据规定,诈骗罪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在辩方看来,本案的事实可以还原成这样的逻辑进度:贾龙在拿到被害人的钥匙的时候,他并没有取得被害人的钥匙背后所代表的财物。而按照控方所讲,他拿到了钥匙就等于取得了财物,但实际这个过程忽略了一个关键的环节,即本案中取财的关键就是张新的作用。张新作为服务员,他掌握着一把公共的钥匙,请注意,这样一个细节告诉我们,公共钥匙是服务员才能掌握的,即便是本案的被害人、财物的所有人拿着钥匙去开门,他依然需要请张新先打开第一道门,这就是取财的关键。诚如控方所言,如果拿到了被害人的钥匙就代表取得了财物,那么至少拿到被害人钥匙的行为应当是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我们知道,实行行为应当是对法律权益侵害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说拿到钥匙就能取得财物了,那么为什么还要通过服务员张新呢?张新控制着第一道门的钥匙,贾龙通过虚构自己是被害人这样的身份,让张新打开了第一道门,贾龙又用钥匙打开了第二道门,而这一行为才是取财的关键,才是本案的实行行为。如果按照控方的观点,即便认为贾龙的行为是盗窃,那么拿走被害人钥匙只不过是盗窃的预备行为而已,因此,不构成本案犯罪的实行行为。
第二,本案中贾龙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这样一个主观目的,这个目的,控方和辩方没有异议,但需要强调的是,其占有目的支配下的行为产生是要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的。本案中的客观行为是贾龙虚构了李斌的身份,而通过张新这个财物的处分人使用钥匙打开第一道门,那么打开第二道门的行为已经是顺理成章,取得财物已经丝毫没有阻碍了。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他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支配下的行为是一个骗的行为。
第三,本案中贾龙诈骗的数额是5000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经符合诈骗罪追诉的标准,应当以诈骗罪来认定。最后要说的是,控方认为本案是盗窃罪的理由无非是拿走钥匙就是拿走了财物,在自由辩论过程中,希望控方予以阐述,拿走钥匙的行为和通过骗取张新打开第一道门进而拿走财物的行为是个什么样的关系?这两个行为哪个才是真正使财物(安全)变得紧迫、危险的行为?辩方的观点是,贾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谢谢!
主持人:下面是自由辩论阶段,双方交替发言,每方4分钟,首先请控方发言,计时开始。
黄威:辩方告诉我们,本案中洗浴中心甚至张新是财物的实际控制人和占有人,那么我想请问,被害人所持有的第二把钥匙是否会对财物的处分造成影响呢……(详见《公诉人》2013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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