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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辩论赛辩题:刘钢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3-08-23 15:50:00  作者:  新闻来源:《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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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8日20时许(当时天下雨,天色已黑,事发路段无路灯),赵冬(15周岁)醉酒后驾驶汽车载乘刘钢(已满18周岁)行至某乡级公路时,因观察不够、处置不当,撞到前方同向骑行的张山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张山摔出七八米远,倒在中间路面上。此时,张山并未死亡,但已经重伤导致昏迷。赵冬要过去看看张山究竟是否死亡,但刘钢发现远处隐约有人围了过来,遂说“撞这么狠,肯定没救了。一会儿当地人来了,能打死你,快走吧”。于是,赵冬与刘钢一起驾车逃离现场。二人离开现场不到1分钟,孙强开车驶至该地段,由于观察不够,碾压到路面上的张山,并致其死亡。

  【辩题】:

  控方:刘钢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刘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持人:本场论辩赛正式开始,请控方首先发表公诉意见,计时3分钟,计时开始。

  赵骏(控方):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我方的观点是刘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是交通肇事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回到本案事实,本案驾车人赵冬年仅15岁,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他属于无证驾驶人员,他又在酒后驾车,并且导致被害人倒地重伤未死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他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只是因为他的年龄较小,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本案的第一个环节——肇事确有发生。

  接着是本案的第二个环节,也就是我们所讨论的犯罪情节——刘钢的行为。刘钢干了什么?在一个小朋友尚且知道关心被害人死活的情况下,他竟然指使那个未成年人开车逃逸,也就是说,本案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接下来,更大的人间悲剧发生了,他们逃走后仅仅不到1分钟,在这条乡间小道上,驶来一辆车辆,(碾压)导致被害人死亡,由此也说明本案中逃逸致人死亡已完全符合刑法规定。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要求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刘钢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对方辩友可能会讲,我刚才讲到了司法解释最后一段话是说,以共同犯罪论处,我首先要提醒对方辩友注意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作为司法人员,首先应该承认刑法规定存在的合理性,将成文法视作正义的表达,从而合理地去解释和运用法律,由此,对于这个解释,我要提醒对方辩友注意,它告诉我们的是,对于指使他人逃逸的人,是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但这不是共同犯罪。由此,我认为本案中刘钢的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本案被害人的死太没有价值,也不能警示我们做出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愿与对方辩友探讨。谢谢!

  主持人:下面请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3分钟,计时开始。

  赵鹏(辩方):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同事、控方,大家下午好!我还没有发言,控方已经多次提醒我要注意,但是作为辩方,我认为,刘钢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刚才听了控方的立论陈词,我注意到,控方认为刘钢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且应当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这无非是遵循了以下逻辑:首先,赵冬之前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一种施行行为,已经符合基本犯的犯罪构成;然后,刘钢指使赵冬逃逸,导致他人死亡,这就是一个结果加重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但是我方要提出以下几点质疑,以论证我方认为刘钢的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第一,刘钢本人并没有交通肇事罪的施行行为,因为本案中开车的是赵冬,这一点我和控方不会有异议,所以我不再多说;第二点,不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刘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刚才,控方针对这个问题提醒我三次注意关于共犯的问题,但是其实我并不想提出关于共犯的异议,我只想针对司法解释表述的罪状来和控方进行讨论。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之后,指使他人逃逸,因而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那么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就是指使他人逃逸之前这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此控方认为应当构成,他的原因是赵冬作为15岁的未成年人,他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他导致别人重伤,这就是交通肇事罪已经成立的行为。可是我方不禁要说,我们判断因果关系的时候应当从事实到规范,从规范的角度去判断因果关系,刑法之所以规定未成年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如果驾车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这种人的控制能力和其他的操控能力会比较弱,其危险性会比较大,但我们看到本案的情况是什么?天黑、下雨,路面湿滑,本案又发生在一个乡间道路上,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观察不够、处理不当,即使是成年人、有驾驶资格的人,他也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他人重伤。那么怎么能认为赵冬的行为就是交通肇事罪的施行行为呢?其二,刘钢指使他人逃逸的行为有没有致人死亡呢?没有。因为本案中的被害人是被另一个人开车碾死的。在以上两点都不符合的情况下,又如何能援引司法解释认定刘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呢?综上,我方认为,刘钢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详见《公诉人》2013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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