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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时间:2014-02-10 13:13: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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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目标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13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14年3月15日 

  【制度建设成就简介】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网购时代来临,催生了个人隐私泄露、网购退货难等一系列问题。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修改后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将有效应对网购时代的新考验。主要内容包括:商家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网购等方式实行无理由退货,法律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明星代言需负连带责任,;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惩罚性赔偿提高至三倍,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 

  【制度影响】 

  过去的20年间,中国市场经济和消费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的流行也带来不少新问题。相隔19年,老百姓终于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次大修。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应对网络时代的消费习惯、消费需求变化,增加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欺诈3倍赔偿”、“500元保底赔偿”、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等,提升了消费者维权中的博弈能力,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该法还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有助于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zywliu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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