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高学生们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校园欺凌的能力,近日,福建省永泰县检察院与永泰县公安局携手走进福建中华技师学院,联合开展“开学第一课”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伊始,永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警官向同学们详细介绍了毒品的类型和危害,通过各类毒品图片和实物模型展示,让同学们直观地了解传统毒品如鸦片、海洛因,以及新型毒品如冰毒、摇头丸、“上头电子烟”等的外观特征,并结合真实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毒品对个人健康、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的巨大破坏力,引导同学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随后,永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围绕“禁毒品防欺凌,共筑美好校园”这一主题,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生动的法治课。检察官结合真实案例,详细介绍涉毒品犯罪的常见罪名,如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强调贩卖含有依托咪酯、异丙帕酯等国家列管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亦构成贩卖毒品罪。通过以案释法告诫同学们,沾染毒品不仅会对自己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还可能触犯法律,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让毒品毁掉自己的青春、梦想和未来。
同时,检察官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欺凌典型案例,向同学们介绍了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分析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引导学生拒绝成为施暴者,附和者,旁观者,不做受害者,修正自身品行,减少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下一阶段,永泰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走深走实,通过常态化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在青少年心田,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让青春之花在法治阳光下绚丽绽放。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陈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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