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10年前的故意杀人案获改判,被告人陈某红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2月30日晚,陈某红去麻将馆为女友王某送钱,二人发生口角。回家途中,在陈某红下车买烟时,王某独自乘车离开但未回家。陈某红回家后,将王某的多件衣服用刀割破泄愤。
2013年12月31日深夜,王某回家休息。第二日中午起床换衣服时发现衣服被割破,遂与陈某红发生激烈争吵。陈某红用手掐住王某颈部将其按倒在床上,直到王某不再反抗。陈某红在客厅休息时,王某从卧室向外跑去,两人再次扭打到一起,陈某红拿起枕头捂住王某面部,发现王某不动后将其抱至床上并盖上被子。第二天,陈某红返回住处发现王某已经死亡,后逃走。经鉴定,王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2月25日,陈某红被抓获后供认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在同年2月22日伙同他人盗窃一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8日,陕西省商洛市检察院以陈某红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商洛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王某的亲属向陈某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
法院裁判认定陈某红盗窃罪的事实,但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以证据不足、不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为由不予支持,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王某亲属的上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均被驳回。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是陈某红致死王某。检察机关认为,虽然直接证据只有陈某红的有罪供述,但其供述了大量隐蔽性细节,这些细节“非亲历不可感知”“非亲自作案不可知情”,且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能够相互印证,据此可以认定是陈某红作案。如陈某红供述掐了被害人的脖子,二人在客厅厮打时摔倒,这些都是侦查人员之前并不掌握的隐蔽情节。被害人脖子外部没有伤痕,是通过后来的尸检才发现有损伤,身上也有摔倒造成的擦伤。陈某红供述将被害人抱到床上、盖上被子,并将被害人的拖鞋放到了门口的鞋架上,这和现场勘验记载的情况相一致。陈某红称最后一次离开现场时将房门关闭没有反锁,该情节和第一个进入现场的王某母亲描述一致。
2021年11月5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2023年8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2024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宣告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陈某红构成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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