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南省检察院抗诉,2024年4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金某明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该案涉嫌虚假诉讼,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双方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标的额近1亿元,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金额较大的虚假诉讼案件。
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借款纠纷终审判决江苏某建设公司应偿付债权人江某2150万元。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常州市民金某明于2019年9月18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也对江苏某建设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支付钢材买卖欠款9200万元,并申请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抢先查封了江苏某建设公司对平顶山市某盛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款债权(限额1亿元)。其后,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江苏某建设公司应偿还金某明9200万元。2021年1月,金某明向法院申请对调解书强制执行,而此时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恰好在执行江苏某建设公司诉平顶山市某盛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为江苏某建设公司实际执行到工程款1893万元。经金某明申请,该1893万元全部执行给金某明。而江某经常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胜诉的2150万债权始终未得到执行。
2022年5月,平顶山市检察院接受江某举报,对金某明诉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立案调查。虽然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串通进行狡辩,并利用多个中间人和关联账户,通过复杂的资金拆分、转账和现金存取进行掩饰,但检察机关仍查明金某明起诉以及申请查封、执行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江某胜诉判决的执行,金某明获得的1893万元执行款绝大部分回流到了江苏某建设公司关联人员的账户上,甚至金某明的诉讼费、向诉讼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都最终来源于江苏某建设公司。
该案经平顶山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于2023年12月6日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24年4月提审改判,同时对江苏某建设公司罚款100万元、对金某明罚款10万元。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检察院将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金某明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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