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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推动反垄断类案裁判规则统一

时间:2025-01-03 15:21:24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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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昌林公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壳牌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昌林公司是壳牌公司的经销商,主要在山西省北部经销壳牌工业润滑油产品。2018年1月,昌林公司不满壳牌公司实施的不公平高价、差别待遇、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认为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将壳牌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壳牌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不可撤销地提交给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壳牌公司因此认为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该管辖权异议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法院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和最高法再审时认为,对于昌林公司的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

2021年12月9日,最高检知识产权办公室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依职权启动对该案的民事监督程序。与此同时,在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后,昌林公司也向最高检提出了监督申请。

此后,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国家反垄断局、与仲裁机构进行座谈、召开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听取了多方意见,认为结合我国仲裁法及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此案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已涉及公共利益及消费者利益,超出《经销商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相关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地排除法院管辖。

2022年7月21日,最高检就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同年9月19日,最高法裁定提审该案。

2024年6月24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法院不应受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次日,最高法对该案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指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这表明,最高法不仅在再审裁定中支持最高检的抗诉意见,而且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将该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案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反垄断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促进后续类案统一裁判标准。

[责任编辑:李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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