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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宪

时间:2018-12-18 14:40: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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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革命历史中,就有过新民主主义的立宪实践。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颁布实行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国委员会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政权机构的建立提供了临时宪法依据,为新中国宪法的诞生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就启动了制定宪法的程序,毛泽东主席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工作,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并亲自起草宪法文本。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根本法”、“总章程”的定位,以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支点,构建了中国历史新纪元的宪法框架,构筑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从50年代后期开始,这部宪法的作用逐渐削弱,以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束之高阁、弃之不用。宪法权威的丧失导致了民主法制衰败。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1975年《宪法》是在国家处于非常状态下制定的,是一部有严重错误和缺点的宪法。1978年《宪法》虽然恢复和坚持了“五四宪法”的一些好的规定,删除了“七五宪法”中一些错误的规定,但由于政治上、理论上很多是非问题尚未澄清,致使其保留了“七五宪法”的一些错误提法和规定。虽然1979年和1980年全国人大两次修改宪法,但是修修补补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七八宪法”的问题、缺点和错误。所以,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全面修改“七八宪法”。经过29个月的艰苦努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有力地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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