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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

时间:2018-12-18 14:30: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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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一规定第一次表明要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行政诉讼制度加以确认。1982年宪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而把可诉讼对象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自1986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地方法院开始相继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88年9月5日正式设立行政审判庭并开展工作。到1989年初,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建立了1400多个行政审判庭,审判了大量的行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培养了一大批行政审判人员,在思想上和组织上为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做了准备。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行政立法研究和行政诉讼法起草小组,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之后,有关部门加快了起草行政诉讼法的进度。经过反复地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行政诉讼法草案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诉讼法》共分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附则11章,75条。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民告官”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依法行政开始进入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段。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收到良好效果。据统计,到1997年,全国人民法院共收行政一审案件351911件,审结346331件。通过行政审判,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改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推动民主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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