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历史性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此同步,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转向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服务改革开放,服务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成为法制的核心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效率自然就居于优先位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的十七大之后,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新的发展方式归根结底是“以人为本”,让人们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绝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扩大社会矛盾、增加历史欠账为代价求得快速发展。
中共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更加明确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是统揽全局、指导全面的思想。在法治领域,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倍加关注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保障、产权保护、安定有序、环境良好的美好向往,以满足人民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为宗旨;就是要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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