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至1997年间,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总体而言,这是一种形式法治意义的“法律之治”。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向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结合前进一大步。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这些论断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要义,明确倡导良法善治。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型。中国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所谓良法,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良法善治的理论和实践超越了工具主义法治和形式主义法治的局限,是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质的飞跃。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