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的中国法治轨迹,总括而言,就是从人治到法治。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互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在古代中国,法治论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而人治论则强调“为政在人”(《论语·为政》),“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在古希腊,法治论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指引作用,人治论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对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在现代社会,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民主与专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独断意志的对立。20世纪中国各界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历次讨论,已在理论上明确了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而在于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极其惨痛的教训。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是高度重视法制的。然而,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不再那么重视宪法和法律了,把法律作为办事的参考,甚至直截了当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在这种错误思想影响下,我国宪法法律在全党全国全民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跌入低谷,宪法被虚置,成为一纸空文,法制的衰败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强调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后来,他又尖锐地指出:要保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必须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搞人治危险得很,“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邓小平同志仍然关切地告诫全党“还是要靠法律制度”。在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进程中,江泽民同志十分鲜明地强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深刻地阐述了厉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历史规律和深远意义。他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他还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基于对人治教训的深刻分析和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党、国家和社会告别人治传统而步入法治的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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