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起诉科设置全国第一个“少年案件起诉组”,专事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起诉工作。标志着我国未检工作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中分离,开始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起诉科设置全国第一个“少年案件起诉组”,专事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起诉工作。标志着我国未检工作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中分离,开始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1992年1月1日实施,该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992年5月,最高检在刑事检察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8月,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率先建立全国首家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独立建制机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9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未检专门机构,提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199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实现各基层检察院全部设立独立的未检机构,实行捕诉防一体模式。
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
2002年3月,最高检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做出系统规定,确立了专人办理制度,将各地探索的社会调查、分案起诉、法律援助、庭审教育等制度固定下来。
2009年,上海市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成为我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随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相继成立未检处,至此,上海率先实现未检机构三级检察院全覆盖。
2010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检察处,并确定了“4十1十N”的工作模式。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作出多处修改,其中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累犯、缓刑、社区矫正等方面的修改或规定,对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有积极意义;11月,最高检在公诉厅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
2012年3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特殊程序在立法上予以明确;5月23日,最高检召开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开始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密集“发力”;10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2013年10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12月,最高检全面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完善未检工作特殊制度体系。
2014年12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公安出警、处置、带离,民政接收、临时监护、调查评估、起诉、安置,法院受理、审理,检察院监督”等核心环节和关键流程,确立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
2015年1月,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未检特色办案机制;3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5月,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实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12月,最高检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2016年3月,最高检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
2018年2月,最高检、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12月,最高检成立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
2019年2月,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开展入职查询制度,努力体现对罪错未成年人“严管又厚爱、宽容不纵容”的工作思路;5月,上海市检察院等16家单位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