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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诉法从无到有

时间:2019-09-19 15:48:00  作者:  新闻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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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6月,彭真发言者同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讨论
1979年6月,彭真发言者同出席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讨论。图片提供/付洋

  1979年7月1日,《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中国首部刑诉法典由此诞生;17年后,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又是16年,二次修正的刑诉法,将在明天以草案形式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回望33年,本报寻访刑诉法起草制定修正等重要节点的参与者知情人研究者及标志性案件的亲历者,试图还原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从无到有从修正到逐步完善的进程,并以此记录和展现共和国法制建设与公民法律意识共同成长的经历片断。

  背景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中央的要求与主张,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为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和中国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获得通过。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

  进程

  三个月突击拟定刑诉法草案

  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过程中,经历了三起两停的曲折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刑事程序法的需求不那么迫切。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程序的若干规定成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制。尽管1950年曾有刑事诉讼条例的草拟,最高人民法院也对14个大中城市高中级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收集整理并作了初步总结,但诚如曾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所言:“各级法院各个法院没有共同的诉讼程序,这是事实。”

  1954年,全国人大着手进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例(草案)》。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最高院主持,并组成了起草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构。于1957年6月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初稿)》,后因种种原因工作停止。此后,1963年4月又形成了《草案》,后因“文革”致使起草修订长期停止。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先后拟定刑诉法修正一稿和修正二稿,呈交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实际上,1979年3月至6月,在三个月时间内拿出的草案是以1963年的草案为基础”,曾参与起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国枢说。草案1979年7月1日正式通过。至此,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典诞生。

  寻访当事人

  33年前参与刑诉法起草 “重证据”建言被采纳

  1925年生的陈一云教授已年近九旬。作为1979年起草刑诉法的参与者,33年过去了,老人对那段往事的记忆依然清晰。陈一云,四川华蓥人,知名法学家。1979年刑诉法起草时,陈一云为中国人民大学教师。

  陈教授告诉记者,其实在1979年之前,他还经历过一次刑诉法起草,“应该是在1963年,当时是最高人民法院召集组织的。我提了许多意见,但随后又没有了‘动静’。”16年后,他再次因刑诉法草案被最高法召集,“那是1979年3月左右,共有北大人大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及社科院的8名学者,其他的都是公检法的人,总共不到20人。当时讨论的地点在一家宾馆,现场人员对草案逐条讨论,争议比较大,很热烈。因为讨论的时间比较长,当时吃住都在那里。”

  30多年过去了,对于自己当时提了多少条意见,陈教授已不太明确,但他清晰地记得自己被采纳的一条“我提出‘要重证据,不要轻信口供’,最终被采纳了。”此外,陈教授还回忆说,当时他提出了“错捕错判怎么办”的问题。“我主张应该赔偿,但最终未被采纳,后来我问了原因,最高法的人表示错捕错判由谁来赔是个难题,所以没采纳。”第三次讨论修改的地点在人民大会堂,“这次主持讨论的是中央政法小组,讨论了一个星期,整个草案没作多少改动便通过了。”

  陈教授回忆说,“该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后,我和几位同志又写了名词解释在《人民日报》上刊登。之后,我还写了几篇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文章刊登在《人民日报》上。”

  对话

  彭真之子付洋回忆刑诉法立法过程

  付洋:彭真亲自修改逮捕条文

  对于刑事诉讼法,付洋有着两重特殊的身份他是彭真之子。1979年,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主持了刑诉法的起草工作;他是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了刑诉法的从无到有。

  付洋,1949年出生。1979年至1987年在全国人大工作,任职至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曾参与40余部法律制定。1988年,转行做律师,创办康达律师事务所。昨天,付洋在办公室接受了记者采访。和过去一样,付洋介绍父亲时仍用彭真同志,而与同事及前来办事的客人打招呼时,都是欠身致意。

  记者:1979年,出台刑诉法时,您当时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付洋: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彭真同志任主任,主管立法工作。当时我也在法制委员会,只是个办事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问:刑诉法草案讨论修改时,您做了哪些工作?

  付洋:我没有介入核心工作,只是做了点儿辅助的工作,如准备基础材料作记录等。

  问: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出台了刑诉法,您还记得父亲当时是什么样的工作状态吗?

  付洋:可以说是夜以继日。你想想,仅用三个多月的时间,就拟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草案,并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时,彭真同志在大会堂的办公室会议室,几乎晚上都亮着灯,连服务人员都非常感动。由于过分劳累,他发高烧住进了医院,但依然没有停止工作。

  问:刑诉法在这么短时间内拟定,您的感触是什么?

  付洋:受“文革”冲击有着切肤之痛的决策者们就此达成了共识。彭真同志对我说,“过去我们强调实质问题,不大讲程序,被林彪"四人帮"利用了。所以要重视程序,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实施。”

  问:作为刑诉法制定的参与者见证者,哪一条您印象最深?

  付洋:当然是关于拘留和逮捕的条文。1979年,《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在原来议定的条文中,原本没有“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一点,是彭真同志亲自修改用笔添上的。他的意思很清楚,就是要严格限制逮捕条件。

  第一案

  “渤海二号”翻船案

  职业律师出庭辩护

  刑诉法实施后,最有影响的案件莫过于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审林彪江青两个集团的案件,10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但要说第一案,应该是1980年9月2日开庭审理的“渤海二号”案件,该案早于审判“四人帮”的案件几个月。如果没有刑诉法的出台,或许就没有律师辩护的可能。

  “渤海二号”案是一起海上安全事故案,事故造成“渤海二号”翻船,72人死亡。该案第一被告人为时任天津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的马骥祥。

  该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曾任天津律师协会副会长的董师凯,谈起此案件每每感慨,“当我们出庭辩护的消息传出后,有的群众找到法律顾问处表示不解,有的直接质问律师,他们这些被告对人民对国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你们为什么要为他们辩护?”

  董师凯说,当时很多人不习惯不理解,国家为什么要培养律师为“坏人”辩护?所以说,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角色与职业出现时,是尴尬也是充满争议的。

  此案在一审时,法院判处马骥祥有期徒刑4年。后来经辩护律师们的努力,二审所有被告人都改判为缓刑。

  意义

  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

  避免冤假错案的防线

  作为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施行,结束了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无法可依或只凭政策单行法规办案,甚至凭经验办案,以言代法的历史。

  现年73岁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例如,该法第8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与这一基本原则相呼应,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还专门规定了“辩护”一章,对辩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作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现在看来似乎还有某些不足,但在当时能够做出这些规定也真是来之不易。如果我们再与过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允许辩护对比来看,确实是一个历史进步。

  在崔敏教授看来,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能规定这样一些很好的内容,与当时的时代背景有极大关系。当时,“文革”刚结束不久,大家都痛切地感到了健全法制的重要性,因而在立法时特别强调了“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两个方面,坚决废止了“专案审查”的做法,并设法加强办案单位的相互制约。尤其是主持起草“两法”的中央领导同志都痛切地认识到:必须彻底禁绝这种审查方式,在刑事诉讼中一定要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这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

       

1979年7月出版的《刑诉法》

1979年7月出版的《刑诉法》。图片提供/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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