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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捕“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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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08 15:0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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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对“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学生施某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施某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4月16日,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据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与施某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施某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施某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施某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施某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办案检察官介绍,李征琴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案件。李征琴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本地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综合评估,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    

  2015年9月30日,南京浦口区法院对“虐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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