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办案力度 维护司法公正
全面提升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 鲜铁可
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坚持“一体四翼”工作格局(即以司法办案和队伍建设为主体,着重从纠防冤错案件、规范司法行为、深化检务公开、开展反向审视这四个基本方面谋划和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全面提升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水平。
一、积极应对新形势,充分发挥刑事申诉检察职能。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充分发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强化法律监督、人权司法保障、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渠道,引导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健全和完善监督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律师代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制度,保障律师依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认真做好刑事申诉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二、落实首办责任制,不断提升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质量。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进一步加大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办理力度,县区级检察院对于首次申诉,要做到受理一件,立案复查一件;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对经审查,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申诉都要进入复查程序。继续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做到法律问题解决到位、释法说理到位、法律程序内的善后问题处理到位。坚持“两见面”制度,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努力实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坚持将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生命线,依法维护正确决定,纠正错案、补正司法瑕疵。
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扎实做好监督纠正工作。严格落实《关于建立监督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对发现的可能被错判的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对确定为重点案件的,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对人民法院再审的重点案件,出庭方案要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查批准。积极探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工作机制。各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对近年来监督纠正的冤错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不断提升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法律监督能力。
四、规范办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时公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指导办案的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主动告知救助权利,按照救助程序进行救助。加强与检察机关外部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促进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优化救助效果。抓紧研究起草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促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五、深化检务公开和反向审视,进一步创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坚持把公开审查作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方式,特别是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要探索以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审查,做到“宜公开,尽公开”。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的沟通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公开化促进规范化。把反向审视作为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反向审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开展国家赔偿案件分析报告工作,对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司法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跟踪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六、加强业务指导和学习培训,打造高素质刑事申诉检察队伍。坚持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业务通报制度,引导和督促各地抓好办案工作。将调研督导工作常态化,对各项业务数据明显异常的地区,及时查找原因,跟踪指导。严格落实案件报备要求,注重发挥备案工作在指导办案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刑事申诉检察人才库的管理,带动提高整个刑事申诉检察队伍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加强刑事申诉检察理论研究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刑事申诉检察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本文刊发于《人民检察》杂志2016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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