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丰检民公告〔2025〕5号
本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徐炜(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1011)于2022年8月至今多次在网络上购买共3500克硼砂,在制作瘦肉丸时加入,制成的瘦肉丸在其位于南丰县琴城镇子固北路127号的“千里香混沌”店中出售。
硼砂属于工业化工原料,食用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肝肾损伤、致癌风险,长期摄入会导致硼元素蓄积,威胁人体健康,根据2008年原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硼砂、硼酸”被明确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徐炜长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硼砂,危害了群众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4——3319103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24日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