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新检民公告〔2025〕6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25年5月2日17时,陈大火(身份证号码:36012219XXXXXX4812)驾车前往昌邑乡猴子脑赣江水域利用锚钩(钩刺耙刺)非法捕鱼,17时30分左右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重,陈大火非法捕捞渔获物计24.65千克。
陈大火在昌邑乡猴子脑赣江水域使用锚钩进行捕鱼,属于在禁捕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使得鱼类数量减少,影响其生存和繁殖,打破水生食物链平衡,对鄱阳湖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或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481号。
联系电话:0791-83730265。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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