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文、汪俞先、周云华、张宇、樊锡平、樊琦龙、王双英、林琳、何猛、张建军、贺顺进、鄢小飞、李景波、汪米燕、胡艳梅、黄成、文霜、汪景润、蒋昊宸、江杰、廖明鹏、尹和磊、冉黄波、戢培洪、唐吉亮、梁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上述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追加李汉银、李亮、贺继征、张玮琳、贺月、李东、王泽蓉、王瞻、王明、汤鸿宇、曾亚琼、徐勇、张辉、尹和英、吴进、胡家明、陈浩然、杨帆、刘庆荣、贾俊杰、彭思雨、杨德明、邓志远、王逸轩、罗才富、杨唯、林选梅、张潇、谢亚平、谢居超、叶春玖、王波、彭会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诉讼过程中,本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诉求
1.判令周云华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72239元、汪米燕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4496元、胡艳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3745元、汪景润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577元、唐吉亮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7712元,周文对周云华、汪米燕、胡艳梅、汪景润、唐吉亮各自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尹和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8245元、梁伟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7544元、王双英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1702元、尹和英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156元、吴进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536元、胡家明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63元,周文、王双英共同对尹和磊、梁伟、尹和英、吴进、胡家明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周文对王双英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鄢小飞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2173元、廖明鹏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7886元,徐勇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228元、彭会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180元、张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652元,周文、鄢小飞共同对廖明鹏、徐勇、彭会、张辉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周文对鄢小飞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张建军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8923元、贺继征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085元、张玮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010元,周文、张建军共同对贺继征、张玮琳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周文对张建军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贺顺进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369元、刘庆荣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129.5元、杨帆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598.5元、杨德明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285元、邓志远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186元、彭思雨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770元、贾俊杰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303元、陈浩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296元,周文、贺顺进共同对刘庆荣、杨帆、杨德明、邓志远、彭思雨、贾俊杰、陈浩然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周文对贺顺进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黄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2230元、谢居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910元、谢亚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310元,汪俞先、黄成共同对谢居超、谢亚平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汪俞先对黄成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林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5779.5元、蒋昊宸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192元、李景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3671.25元、张潇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944元、李亮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575元,汪俞先、林琳共同对张潇、李亮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汪俞先、林琳共同对蒋昊宸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何猛、林琳共同对李景波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在301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何猛对林琳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在301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樊锡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5209元、江杰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049.5元、文霜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1172元、樊琦龙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1478.5元、罗才富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64元、杨唯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190.5元、林选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51元、王泽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353.5元、汤鸿宇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091.5元、李汉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5351元、贺月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5667.5元、曾亚琼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445.5元,汪俞先、樊琦龙共同对罗才富、杨唯、林选梅、王泽蓉、汤鸿宇、李汉银、贺月、曾亚琼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李汉银、杨唯、贺月、文霜在樊琦龙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联系其他“号商”,注册平台账号获得返利8841元,杨唯分得1850.5元、文霜分得1878元,贺月分得2630.5元、李汉银分得2482元。李汉银、杨唯、贺月、文霜四人因私下注册平台账号获利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汪俞先、樊琦龙对李汉银、杨唯、贺月、文霜接私活获得返利8841元不承担连带责任),樊琦龙对樊锡平、江杰各自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对文霜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在929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戢培洪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7800元,汪俞先对戢培洪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冉黄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8118元、王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758元、叶春玖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793元、李东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7031.76元,汪俞先、冉黄波共同对王波、叶春玖、李东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汪俞先对冉黄波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周文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81584元;汪俞先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0000元、王逸轩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910元、王明和王瞻共同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4665元,汪俞先对王逸轩、王明和王瞻应赔偿的公益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张宇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5000元,并对周文团队成员应赔偿的金额在213351.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汪俞先团队成员应赔偿的金额在181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樊琦龙及其组员应赔偿的金额在323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何猛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6227.3元,对樊琦龙及其组员应赔偿的金额在76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林琳及其组员应赔偿的金额在160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本案59名被告共同在资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二、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
周文、周云华在得知支付宝公司对在其平台邀请新用户激活电子医保凭证有每人每条十余元奖励的信息后,于2021年2月20日注册成立四川聚美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23日注销),周云华为法定代表人、周文为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周云华以四川聚美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资阳市医疗保障局对接,资阳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3月4日向全市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下发通知,由四川聚美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免费开展协助开通医保电子凭证功能、申领激活。周文、汪俞先各成立5个小组,各小组成员各自开展激活电子医保凭证工作。
2021年4月底左右,支付宝公司对邀请新用户不再返利。周文、汪俞先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21年5月至7月期间,安排各组工作人员在为村民激活电子医保凭证时私下将村民手机号发送给张宇、何猛等“号商”,“号商”联系上家用于注册京东、微信、快步、智天下等平台账号,上家根据注册成功条数将报酬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方式转账给张宇、何猛等“号商”,张宇、何猛等“号商”扣除自己的提成后转给周文和汪俞先及部分组长,周文、汪俞先及部分组长按一定比例提成后将报酬根据工作人员注册成功条数进行分配。通过上述方式,张宇扣除提成15000元后,转给周文213351.5元,转给王双英9605元,转给樊琦龙3238元,转给汪俞先1814元,转给张建军1886元;何猛扣除提成6227.3元后,转给林琳22026元,转给樊琦龙7662元。
周文团队的组长分别为周文、鄢小飞、王双英、张建军、贺顺进。周文组工作人员包括周云华、胡艳梅、唐吉亮、汪米燕、汪景润、“王强”(未到案、未核实身份);鄢小飞组工作人员包括廖明鹏、徐勇、彭会、张辉;王双英组工作人员包括尹和磊、梁伟、尹和英、吴进、胡家明;张建军组工作人员包括贺继征、张玮琳;贺顺进组工作人员包括刘庆荣、杨帆、杨德明、邓志远、彭思雨、贾俊杰、陈浩然。其中,周文负责团队成员具体管理、给团队成员发放注册网络账号的报酬以及与张宇等“号商”对接联系,各组组长负责带领各组人员到乐至县、安岳县部分村社开展工作和代发报酬。通过上述方式,周文团队获利情况如下:
在周文小组中,组长周文获利81584元,组员周云华获利72239元、汪米燕获利14496元、胡艳梅获利13745元、唐吉亮获利7712元、汪景润获利9577元、“王强”获利3198元。
在鄢小飞小组中,组长鄢小飞获利12173元,组员廖明鹏获利7886元、徐勇获利3228元、彭会获利3180元、张辉获利3652元。
在王双英小组中,组长王双英获利31702元,组员尹和磊获利8245元、梁伟获利7544元、尹和英获利2156元、吴进获利536元、胡家明获利263元。
在张建军小组中,组长张建军获利18923元,组员贺继征获利6085元、张玮林获利9010元。
在贺顺进小组中,组长贺顺进获利9369元,组员刘庆荣获利3129.5元、杨帆获利4598.5元、杨德明获利1285元、邓志远获利4186元、彭思雨获利2770元、贾俊杰获利4303元、陈浩然获利1296元。
汪俞先团队分为5个小组,组长分别为汪俞先、黄成、林琳、樊琦龙、冉黄波。汪俞先组工作人员包括王明、王瞻、王逸轩;黄成组工作人员包括谢亚平、谢居超;林琳组工作人员包括蒋昊宸、李亮、李景波、张潇;樊琦龙组工作人员包括江杰、汤鸿宇、李汉银、贺月、文霜、曾亚琼、戢培洪、王泽蓉、杨唯、林选梅、罗才富;冉黄波组工作人员包括李东、叶春玖、王波。其中,汪俞先负责团队成员具体管理、给团队成员发放注册网络账号的报酬以及与何猛等“号商”对接联系,各组组长负责带领各组人员到安岳县部分村社开展工作和代发报酬。通过上述方式,汪俞先团队获利情况如下:
在黄成小组中,组长黄成获利12230元,组员谢居超获利2910元、谢亚平获利3310元。
在林琳小组中,组长林琳获利15779.5元,组员蒋昊宸获利9192元、李亮获利6575元、张潇获利2944元。同时,林琳、李景波在汪俞先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联系何猛,通过上述方式注册平台账号获利22026元,其中李景波分得13671.25元,林琳分得8354.75元。
在樊琦龙小组中,组长樊琦龙获利11478.5元,组员樊锡平获利15209元、江杰获利9049.5元、文霜获利9294元、汤鸿宇获利6091.5元、李汉银获利2869元、贺月获利3037元、曾亚琼获利6445.5元、罗才富获利964元、杨唯获利1340元、林选梅获利951元、王泽蓉获利6353.5元。李汉银、杨唯、贺月、文霜在樊琦龙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联系其他“号商”,通过上述方式注册平台账号获得返利8841元,其中,杨唯分得1850.5元、文霜分得1878元,贺月分得2630.5元、李汉银分得2482元。该组成员戢培洪直接通过汪俞先联系“号商”注册平台账号,获得返利7800元。
在冉黄波小组中,组长冉黄波获利8118元,组员李东获利7031.76元、叶春玖获利4793元、王波获利2758元。
在汪俞先小组中,组长汪俞先获利30000元,组员王逸轩获利2910元、王明和王瞻共同获利14665元。
三、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周文、周云华、汪俞先、张宇等人在2024年3月28日前自愿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92711.31元,并将上缴财政,具体金额如下:周云华支付72239元、汪米燕支付14496元、胡艳梅支付13745元、汪景润支付9577元、唐吉亮支付7712元、尹和磊支付8245元、梁伟支付7544元、王双英支付31702元、尹和英支付2156元、吴进支付536元、胡家明支付263元、鄢小飞支付12173元、廖明鹏支付7886元,徐勇支付3228元、彭会支付3180元、张辉支付3652元、张建军支付18923元、贺继征支付6085元、张玮琳支付9010元、贺顺进支付9369元、刘庆荣支付3129.5元、杨帆支付4598.5元、杨德明支付1285元、邓志远支付4186元、彭思雨支付2770元、贾俊杰支付4303元、陈浩然支付1296元、黄成支付12230元、谢居超支付2910元、谢亚平支付3310元、林琳支付15779.5元、蒋昊宸支付9192元、李景波支付13671.25元、张潇支付2944元、李亮支付6575元、樊锡平支付15209元、江杰支付9049.5元、文霜支付11172元、樊琦龙支付11478.5元、罗才富支付964元、杨唯支付3190.5元、林选梅支付951元、王泽蓉支付6353.5元、汤鸿宇支付6091.5元、李汉银支付5351元、贺月支付5667.5元、曾亚琼支付6445.5元、戢培洪支付7800元、冉黄波支付8118元、王波支付2758元、叶春玖支付4793元、李东支付7031.76元、周文支付81584元;汪俞先支付30000元、王逸轩支付2910元、王明和王瞻共同支付14665元、张宇支付15000元、何猛支付6227.3元。
(二)被告周文、汪俞先、周云华、汪米燕、胡艳梅、汪景润、唐吉亮、尹和磊、梁伟、王双英、尹和英、吴进、胡家明、鄢小飞、廖明鹏,徐勇、彭会、张辉、张建军、贺继征、张玮琳、贺顺进、刘庆荣、杨帆、杨德明、邓志远、彭思雨、贾俊杰、陈浩然、黄成、谢居超、谢亚平、林琳、蒋昊宸、李景波、张潇、李亮、樊锡平、江杰、文霜、樊琦龙、罗才富、杨唯、林选梅、王泽蓉、汤鸿宇、李汉银、贺月、曾亚琼、戢培洪、冉黄波、王波、叶春玖、李东、王逸轩、王明、王瞻、张宇、何猛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在资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28-24052588
承办庭室:乐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4年2月28日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