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李振光,男,1972年06月07日生,身份证号码44252519xxxxxxx1710,汉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人,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城南派出所,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沿江路碧水湾花园B39栋。
当事人:李雨勇,男,1969年06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44252519xxxxxx4415,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曾田镇人,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埔派出所,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怡景豪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李振光、李雨勇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李振光、李雨勇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李振光、李雨勇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9809.9元(大写:柒万玖仟捌佰零玖元玖分),该款项李振光、李雨勇已于2024年7月4日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分管领导: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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