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是有些老师却利用学生们的信任,办出有损师德的事情。2023年10月期间至2024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利用其位于永泰县某学校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未经校方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利用学生的信任,多次虚构事实,以代收学费、住宿费、伙食费、普通话等级考试报名费等名义向十余名学生索要钱款共计一万余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网贷。
案件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诈骗罪向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另查明该校老师本案的犯罪系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近日,永泰县检察院对该涉案老师批准逮捕。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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