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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路径探索

时间:2024-05-27 16:23:00  作者:李冠豪 李密 陈泳妮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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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数字中国建设快速发展,我国迎来大数据时代,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面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多层次、多样化,检察机关应该如何适用新时代的发展,运用大数据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成为当下检察机关需要思考和解决的课题。本文从阐述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背景,分析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现状以及面临的信息获取渠道不顺畅、数据安全性低、数据的使用价值不高等挑战着手,积极探索从构建大数据开放共享新格局、运用大数据赋能业务管理以及加大对技术的支持和保障等方面优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路径,以期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促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 大数据 法律监督 路径

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背景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新视野。近年来,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相关的意见、规定等相继出台,明确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新要求。如2017年6月,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并对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并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为新时代检察工作赋予了更大政治责任、历史责任。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在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下,在国家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指示下,在“两法衔接”、“政法互联”等工作的基础上,大数据法律监督应运而生。

二、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在国内的实施现状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在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路径上具有突破性、创新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自检察数字化改革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探索如何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挖掘大数据的使用价值,从而提高法律监督的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满足新时代技术要求,创建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承办信息技术规划与组织实施,主动纳入数字科技人才为检察事业保驾护航。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浙江省检察机关作为数字化改革的先行地,于2021年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不断探索、确立具有鲜明浙江特色的法律监督新模式,确立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价值追求,把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融入省数字化改革全局,构建社会治理成效机制二是明确“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实现路径,用好建模分析、数据碰撞的方法,明确数据共享和实战推进同步抓的战略方法,推进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三是明确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的工作模式,深化检察一体化。另外,全国首家检察信息情报中心落户在杭州,海量数据在此监督大网的驱动下,精准发现线索,精准出击,构建起对违规占用林地、耕地变化、河道监测等公益诉讼监督模型,为数字化法律监督提供了一批有价值的线索,有效推动了沙场行业整治。又比如四川自贸区检察院探索建立的知识产权大数据法律监督线索模型,能有效破解单靠人工发现线索难、工作效率低等难题。再如北京市检察院依托覆盖各检察业务领域的“数据池”,构建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监督立案,制发检察建议,实现了法律监督的提质增效。以上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成功例子,展现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功能价值。但是,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发展有喜也有忧,比如数据获取渠道不顺畅、数据管理安全性不高,检务科技机制不完善,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的融合性不足等都会影响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质效,笔者将在下面具体阐述。

三、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面临的挑战

(一)数据获取渠道不顺畅,数据管理安全性不高

首先,数据来源匮乏,数据获取渠道与共享渠道不通畅,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共享仍然存在局限性,产生信息壁垒,形成大量分散化、碎片化的检察业务数据,缺乏统一管理与应用,导致部分已获取的数据信息存在信息不全、格式混乱等问题,形成数据量大但是不精准不完整的情况,增加了鉴别数据的时间,出现数据使用性不高的问题。其次,就是数据安全性的问题。执法司法数据还是社会数据,均会涉及个人、单位的敏感信息或隐私,数据提供一方的共享权限有限,鉴于保护信息安全通常会拒绝共享,容易将法律监督陷入困境。再次,数据与监督需求的关联度不高,容易形成断层。部分监督模型需要大量信息支撑和分析,但是大量信息中可能只有少部分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数据范围过大、数据匹配精度不够高也是阻碍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一道坎。因此,随着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进程不断推进和深化,如何对现有的大量数据进行精准分析抓取,统一安全管理,规范提供和使用数据,提高数据的使用价值,提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质效等问题是目前面临的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也就是说共享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检务科技机制有待完善

从2019年的“智慧检务”到2020年的“智慧检察”,再到现今的检察数字化改革,体现了检察机关顺应新时代发展,推进科技强检,积极发展智慧检务。但是,在科技手段、科技机制、科技赋能法律监督的意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一是检务科技手段碎片化难以促进持续深远发展。科技手段缺乏统一标准、规范与设计,更新迭代差,存在兼容性差、不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二是检务科技机制未健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是整体性、全方位的法律监督,需要先进的检务科技给予技术支持。但是,目前检务科技队伍往往起到辅助性的作用,缺乏自身科研组织与供给能力。三是缺乏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很多基层检察人员对检察科技赋予办案,增强法律监督的认识不足,办案思维传统,不愿意接受新事务,或者过于重视检察科技硬件的建设,却忽视了运用科技协助办案以及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思维培养,检察队伍缺乏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检察数字化改革对于具有高科技人才的需求。

(三)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的融合性不足

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的相互融合是“数字检察”建设的难点。当前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主要是将案件卷宗的书面材料转化为线上电子数据,实现办案信息化、系统化的效果。但是如果仅是如此,对于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功能性是显然不足的,未能深挖“大数据+检察业务”的融合运转价值。所以,对于检察技术来说,我国还处于技术的探索阶段。比如数据监督模型开发的功能不完善,与检察业务的实际需求有一定差距。检察业务数据利用率不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主要专注于流程办案、智能辅助、数据应用、知识服务方面,相对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0来说技术是有所创新,但该系统重点还是局限在办案业务流转、办案流程上,对于如何自动化挖掘整合运用有用数据等功能模块上有待开发,导致海量数据未能有效整合致使检察数据的二次挖掘深度有限,检察数据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四、实现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新路径

近年来现代科技不断发展,世界各国都开始普遍重视运用现代科技构建先进的司法科技体系,世界司法体系开始迈入数字化时代。在互联网时代公民的生活与信息化已经无法分割,因此,促进司法信息化建设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还有时代的紧迫性,要以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一)构建大数据开放共享新格局

一是积极参与政法委主导的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主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信息数据进行对接,实现与政法各单位办案系统对接交换、数据自动推送和资源共享共用,形成一个全国层面的数据池,上下贯通司法数据传输通道,为地方司法机关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支撑地方执法司法部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高效衔接,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双向衔接的有效闭环。在现有的衔接工作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规范性,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地、及时地在信息共享平台输入案件信息,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信息传递、沟通畅通,保障检察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刑事司法机关对于移交给行政执法的未给予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需要在社区执行的案件,也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做好案件信息联网共享,做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杜绝脱管漏管现象。

三是实现内部系统(如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检答网、检察案例库)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在智慧检务系统建设中结合业务部门的新需求、检察机关的新职能、信息技术的新发展,加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配套功能的拓展,增加与检答网、案例库的数据接口,使智慧检务系统真正实现数据汇聚和信息共享应用,让检察人员可以及时地汲取全国各地检察经验和做法,与检察业务专家、业务骨干进行畅通无阻的业务交流,有效提升案件质量与效率,培养更强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专业思维和专业精神的检察队伍。

(二)运用大数据赋能业务管理

一是通过智能化实现全程精细管理。借助现代司法科技手段,重点加强对各办案环节的流程监管,实现案件流程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程留痕,按规定审批、办结案件,系统记录的办案进程与实际办案进程同步一致;如实记录司法责任落实的每一个步骤,实现全程往上留痕、动态管控,全院、全员、全过程管理监督。

二是积极推进智能化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对于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获得感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在人工智能的驱动下,要逐渐形成智能辅助评查与人工评查相结合,以自动评查为主、人工评查为辅的评查模式。通过运用办案大数据、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等信息技术,在检察系统数字化的基础上,发展人工智能促进评查方法的升级,助推网上评查工作的纵深高效展开,让评查员从大量繁琐重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逐步向智能自动化案件质量评查方向发展。

三是推动现代科技与四大检察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大数据运用与检察办案深度融合,使其成为检察办案工作日常;积极探索建立跨应用领域、跨地域区域、跨部门业务、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如打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据衔接共享,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检察综合司法保护;积极开发相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未检业务与刑事执行业务、公益诉讼线索与刑事案件办理的有效衔接。

(三)加大对技术的支持和保障

一是保证研发资金的投入,为软件研发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例如加大力度研发具有长远应用意义的法律监督模型,不断优化和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模型,为法律监督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二是加强各级检察院信息技术部门的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招录具有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才定位功能不应局限于系统的使用,要更加倾向于注重开发系统、优化系统,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供技术保障。

三是提高数据的二次利用率。目前,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局限于办案流程方面的开发和应用,应加强对数据的分类、整合、处理等方面的研发,提高数据的使用价值。

作者:

李冠豪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李 密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陈泳妮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黄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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