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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单位以正在研究最新政策为由,3个月未缴纳社保,我自己掏钱续交,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0-04-23 15:4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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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让胡路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一是您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不续交社保。按照法律的规定,您所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主张自已的法定权益,让单位返回自己续交的3个月的社保费用。也可以向当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征收的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单位在疫情期间做出这种不交社保的行为。

  二是可以使用的救济途径。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充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所以,您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主张维权。

  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

  1、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按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可委托用人单位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完成。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2、员工自己缴纳社保后可以向公司进行追偿,要求公司返还员工垫付的社保费用。

  公司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员工自己缴纳社保后能否向公司追偿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种作为普通民事案件(不当得利纠纷)处理。但是不论哪种方式处理,毕竟劳动者垫付的社保费用依法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垫付社保费用的行为而受益显然于法无据。即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并无取得该利益的正当性,实际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劳动者垫付的社保费用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劳动者受到损失,故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劳动者。所以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仲裁委和法院不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可另行选择适用不当得利之债予以处理,即员工以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员工垫付的社保费用。

[责任编辑:zyww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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