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二检察部林一洲:由于停车费的产生是因为单位不让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导致的,全部由员工自行承担确有一定不合理之处。您可以建议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等制度,避开高峰期乘坐公共交通,您面临的难处单位其他员工同样会面临,单位应当对该涉众型问题做出更加人性化的调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陈从广: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上班交通方式选择,二是停车费由员工自己承担是否合理。
关于员工上下班交通方式选择问题,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单位要求员工不准乘坐公共交通并无法律依据,是不合理的。
疫情当前,员工在做好防护、保证不迟到等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上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员工个人的选择。
关于停车费问题,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员工上班停车的停车费未进行规定。因此,停车费要求单位负责没有法律依据。
停车费由单位承担并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建议你具体可以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便利和支持。如协商不成,停车费需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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