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国勇:疫情当前,个体间互助友爱,有利于推进国家防控大局,但要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正常、必要的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虽然单位没有权利硬性要求员工接送同事,但如果单位明确要求,您也接受并且帮助接送其他同事,您的相关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确认您是是在接送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且您也按照规范做好个人防护,那单位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庆让胡路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首先,领导安排同事搭乘开车同事上下班,是出于单位员工少和外界接触,降低传染风险的安全考虑,应该肯定,您所在单位员工均无传染风险。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所以说,如果单位存在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或疑似者,单位领导早就对此类人员上报、隔离了。
其次,如确实因非常害怕同事搭乘会增加传染风险,您可以阐明观点,拒绝领导的要求。我想,领导不会强迫,同事也会理解。
再次,如果您同意同事搭乘车上下班,这在法律上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是与人方便、值得提倡的助人行为。如果同事明知自己感染上了新冠肺炎还搭乘车辆,致使您被感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同事就存在过错责任,就要承担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但这仅是如果和假设,只要我们每天坚持测量体温,乘车上下班、在单位办公时戴好口罩,让同事坐在后排,车辆运行时开窗通风,减少开空调的时间,是可防可控的。所以,疫情防控期间,领导关心员工,同事之间互助,是团结一心共同战胜疫情的具体体现。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