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法律答“疫”>>问题精选

同事一直隐瞒密接史,是否触犯法律?

时间:2020-03-24 20:12: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国勇:2020年1月20日,我国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级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北京等许多省份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实施了包括要求如实报告14天内与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人员的接触史等一系列防控举措。您题目中说,同事1月22日接触武汉人员后,一直没有向单位、社区报备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上述防控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疫情防控,对个体影响较大,一些人担心被歧视、被孤立等,确实存在隐瞒个人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此举将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隐患,这种侥幸心理不可有。如果您的同事在之后的14天内,面对社区问询时隐瞒情况,没有遵循自我居家隔离等要求,即便没有造成其他后果,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关洪:网友,您好!您同事未主动申报涉疫情信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认为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详述理由如下:

  一、公民未主动申报涉疫情信息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常会发布公告,要求与武汉有密接史的人员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拒不报告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公民违法情节轻微可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您同事有密切的武汉接触史,没有如实主动申报,但事隔二月没有发病,也可能没有感染,也没有造成身边其他同事感染,可认为没有主动申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蕊]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