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上海6月28日电(通讯员:施坚轩)“金融安全”、“互联网金融”、“P2P网贷”……这些2016年的金融热词,同样出现在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中。据《白皮书》显示,2016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风险上升,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针对银行的金融诈骗大案多发,金融从业人员涉及领域蔓延,借助金融新市场、新业务实施犯罪风险值得关注。
据悉,上海市检察院已连续五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包含总报告《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和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三项分报告。上海市检察院同时公布了2016年度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就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市场的法治秩序,服务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出对策建设。
全面盘点:2016年全市金融犯罪案件情况特点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案件共涉及7类28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137件131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504件1498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6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2件39人。
总体而言,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
2016年全年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相较于2015年2140件/2684人,案件量下降21.3%,为近5年来受案数量次低的年度,仅高于2013年的1411件,但涉案人数却上升8%,为5年来涉案人数次高的年度,仅低于2012年的3381人。出现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涉案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
罪名分布略有变化,信用卡诈骗罪占比降幅较大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个罪名,与2015年持平,但2015年未曾出现的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分别受理5件和2件。就类型分布看,信用卡诈骗案件虽以1027件的数量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61%,仍连续八年居金融犯罪首位,但从其所占比重来看,相较于2015年占比79.5%,已有明显下降。受理案件数量前十的罪名分布变化不大,只出现小幅调整(详见下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升至第二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由于案件量下降跌出前十,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量上升,成为2016年案件量第十的罪名。
涉银行业案件下降,涉证券和保险业案件增加
从案件所涉金融行业看,仍以涉银行业案件为主,2016年共受理涉银行业金融犯罪1597件/2719人,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分别占了2016年全部金融案件的94.9%和94%。但相比于2015年的2073件/2566人,案件量已明显下降,降幅达33%。涉证券业犯罪和涉保险业犯罪则呈上升趋势,分别受理17件/54人和53件/105人,案件量较之于2015年分别上升117%和56%。
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之间相差较大
2016年,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受理案件数量相差较大。各区院中,案发量最多的浦东新区院受案506件,宝山区院次之,随后是杨浦、黄浦、松江和静安,案件量均超过100件,而崇明区院不足10件。
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特点之一,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犯罪方法传销化、模式化,易复制扩散,欺骗性强,辐射面大。
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9件1189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相较于2015年的101件390人分别上升206%和205%。受理集资诈骗案37件105人,案件量与2015年持平,涉案人数小幅上升17%。
2016年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多采用传销式手法推销业务,不但导致团队自身规模的扩大,而且极易被复制扩散,不少案件中的业务经理或团队长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而“另起炉灶”,重新成立团队发展客户,实施新的犯罪。
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均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复制出数量庞大的公司群,波及全国。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也造成了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远超过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如“e租宝”、“申彤大大”、“中晋系”等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层级众多,销售数额巨大。涉案企业在报纸、电视台、互联网、高铁等多媒体展开大规模宣传,甚至采取冠名赞助商、明星代言等高成本的广告形式。
特点之二,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
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2014年全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则陡升至105件,增幅达855%,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而2015年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在全部非法集资案件中所占比重仅为8%。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主要在线下吸收资金。绝大部分的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除了在线上开展业务外,还在线下铺设实体网点,采用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特点之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法律规定股票、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必须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交易并遵循一定的交易规则,但2016年却出现多起在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案件。如非法经营外汇汇兑的案件从2015年的8件/9人升至15件/25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88%和178%。又如2016年受理的本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林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该平台未对接场内交易平台,但在经营过程中,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等交易规则,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诱使不具备相应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进行高风险的期货交易,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特点之四,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虚构转口贸易成惯用手法。
除了非法经营外汇汇兑案上升明显外,不常见的逃汇案、骗购外汇案在2016年均有发生,其中逃汇案5件11人、骗购外汇案2件10人。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如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在短短2个月内,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28笔共计2亿余美元划转至境外,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赚取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70余万元。
特点之五,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仍是金融犯罪重大风险点。
长期以来,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一直易被犯罪分子所突破和利用,201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再次突出反映出这一问题。银行业新推出的电子承兑汇票业务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证券业发生非法经营股指期货、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以及利用“新三板”股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等新类型案件。
深度剖析:案件中反映的金融监管盲点及法律缺失
《白皮书》厘清了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金融犯罪风险作出了预测预警提示:
问题之一,金融监管不足、金融法规滞后、投资意识偏差以及征信体系未完善等综合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居高不下。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连年上升趋势,借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行非法集资犯罪之实的案件也不断增加,既造成了社会不稳定,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这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导致的。
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较易产生监管盲点和薄弱点,如目前各种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信息服务类的公司工商注册手续简便,注册后又无相应监管,致使这些公司开展非法活动初期未能被及早发现。当资金链断裂后,刑事介入时,已经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挽回。有法可依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但面对市场金融产品的琳琅满目,金融法规的供给却相对不足,未能及时向社会提示金融业务的本质和金融风险。如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泛化,却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也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销售的理财产品存在监管空白,规则的缺失让社会公众难以辨别产品的合法与否,容易被骗。
金融活动,风险与收益正相关,而不少投资者却在对金融风险缺乏基本理性认识的情况下,仅以所谓“收益率”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标准,盲目投资。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投资人根本不清楚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是何物就大量投资,甚至对宣称的收益率畸高等显而易见的骗局仍趋之若鹜,以银行存款的风险来看待投资理财的风险,往往“天上馅饼”变成“地下陷阱”,导致损失惨重。此外,金融以信用为基础,虽然目前征信体系已开始构建,但尚未能建成跨行业、全覆盖的征信系统,使金融欺诈活动游走于行业监管缝隙,而难以识别和发现。
问题之二,金融犯罪与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刑事政策等密切相关,发案形势依然严峻。
资本具有跨市场、跨国境逐利的天性,因此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都将影响国内金融犯罪的态势,2016年的外汇犯罪突增,就与美国进入加息通道、国内进入转型调整期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导致跨境资金流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企业避险或套利的意愿增强,以此为目的的外汇犯罪就此浮出水面,其中各种更具隐蔽性的新型犯罪手法更应值得关注。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政策调整和增长减速等压力,可能造成一段时间内金融犯罪发案形势依然严峻,对此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加强研判与预测,以形成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有效机制。
此外,司法机关对刑事政策的调整与把握也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发案量产生直接影响。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加强该类犯罪的证据要求,严把入罪门槛,当年该类型犯罪就已经呈现出下降趋势,2016年继续下降,且降幅高达39.6%。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下降,从长远来看,有利于银行风控机制的完善和竞争力的提高,有利于保障持卡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司法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
问题之三,投资人对投资风险的漠视、对金融知识的欠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所有金融投资都具有风险,法律为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新三板、私募基金、私募债券等,设置了“合格投资人”的门槛,旨在避免不具有相应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遭受损失。但是多起案件中,都存在市场参与人对市场规则的不了解或不遵守,从而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很多投资人在并不了解相关投资规则的情况下,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的诱惑宣传,还有的投资人则明知正规市场的投资规则而出于侥幸心理轻信犯罪分子。如林某某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中,既有从未有过期货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也有明知林某某设定的规则远低于正规期货市场规则仍基于侥幸心理参与投资的人。
问题之四,金融机构内控措施不足、推出新产品时对风险考虑不周,难以有效防范犯罪。
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金融机构往往都会制定复杂的内控和监督制度,但从业人员恰恰最了解这些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从而实施犯罪。如某证券公司中从业人员操纵客户资金仅需客户签章即可,没有其他核对和监管措施,客服经理便假冒客户签章,频繁操作客户账户,待客户资金完全损失后证券公司方才察觉。又如多年来的保险诈骗案均以车险为主,且多为审核员与定损员、维修人员相勾结,基本屏蔽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程序,这一常发、高发的问题环节值得保险公司深入思考,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完善内控。部分案件还暴露出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往往重效益轻风控,明显缺乏风险评估和犯罪预防环节。
立足职能:2016年上海金融检察工作情况
2016年全市金融检察部门紧密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发展大局,以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为主线,发挥捕诉一体办案的监督机制优势,不断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在推动金融市场法治秩序的进程中,贡献着自己的才智与力量。
(一)上下一体,全力办好重大有影响的案件。
2016年,金融大案要案频发,社会影响极大。为此,全市各级金融检察部门充分发挥了“检察一体”的优势,全力办好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一年来,先后依法办理了“e租宝”、“申彤大大”、“中晋”等非法集资案件以及全国首例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案等重大有影响案件。
(二)准确研判,妥善应对金融犯罪新情况、新变化。
面对复杂多变、不断翻新的金融犯罪形式,全市金融检察部门及时更新理念,准确研判金融发展趋势,妥善应对各种新情况、新变化。为了应对高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同时,为防控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利,专门对接待投资人工作进行了培训和指导。尽管去年面临非法集资案件激增的严峻形势,全市金融检察部门仍能妥善应对。
(三)搭建平台,推动金融检察实务与学术交流。
通过搭建系统内外的各类平台,加强学习,提升业务能力。注重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针对非法集资案中的数额计算、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既未遂、信用卡诈骗侦查活动专项监督等以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办理同类案件予以指导。针对检察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以“金融检察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为主题,举办了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
因地制宜:就防控金融风险、惩治金融犯罪的对策建议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维护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当前金融市场出现的乱象,既有金融监管存在空白、短板、标准不统一、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也有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足、审慎合规经营理念薄弱、公司治理体系改革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更加有效的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当统一认识,从体制机制入手,强化内控,完善治理,明确规矩,以稳固的金融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强的保障。《白皮书》立足检察职能和上海区域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游戏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不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也不允许存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真空地带”。金融市场结构复杂、参与者众多,只有明确了游戏规则,才能让每个参与者在扮演好自己角色、把握好行为底线的同时,得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会。因此,立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游戏规则。目前,针对理财产品泛滥的现状,必须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责任。对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创新,则应借鉴域外的沙箱监管经验,进一步出台金融创新的发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在宏观上对金融创新的组织形式、操作规则、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金融创新业务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建议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风险,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实现普惠金融、活跃市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风险,暴露出诸多问题。因此,要进一步细化管理细则,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遵循金融业的规则,因此,可以在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质、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设置行业准入门槛。二是建立退出接管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关闭和退出事关众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牵涉金融监管秩序的公平和稳健。如果平台大量无序退出,将冲击金融稳定。因此,应建立有序的退出接管机制。三是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目前只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但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具有强制力。而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最大保障,因此,应从制度层面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信息披露机制。四是回应市场热点,明晰法律概念。如今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一些法规已经出台,但其中部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对平台和机构所关心的债权拆分、类资产证券化等概念应当细化,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既避免不法分子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犯罪,也为合法经营者提供法律的“定心丸”。
建议三:优化监管技术,更新监管方式,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目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违规违法现象丛生,导致金融监管有应接不暇之感,亟需监管力度的加强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只有通过监管不断加码,才能遏制各种不正当的金融套利现象,市场得以正本清源,回归到正常的健康发展轨道。一是由分业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是以准入门槛和业务种类审批来实现监管,这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互联网+”模式下金融业态的创新发展现状。很多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相互渗透,产品性质难以界定,分业监管必将产生监管真空或相互推诿,不利于市场发展。建议“一行三会”形成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治理互联网金融领域。二是由重视场内监管向场内、场外双监管转变。目前很多案件都在正规银行、证券、期货之外的交易场所发生,而这些场外交易场所形式多样、产品繁多,具有迷惑性和涉众性,极易滋生违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场外交易场所的排摸、分类和整顿。三是实行分类管理与处置,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是实现普惠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亮点,尽管目前业内良莠不齐,甚至违法犯罪频发,但不能因此“一刀切”,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管理与处置。对假借互联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应依法及时打击;对于合规类的互联网企业,则要做好服务、引导和鼓励,促进其健康发展;而对于经营不规范、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则要督促整改。四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构建“互联网+”时代防范非法集资的防火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充分挖掘和应用大数据,利用高科技手段更有效的防范犯罪,做好风险预警,尽早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将损失波及面降至最低。
建议四:司法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全力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处对违法犯罪形成有效威慑,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一是加大打击力度,打早打小。这样既能有效防止后期因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而造成的过大压力,也能减少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维护和净化市场环境。二是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追查涉案资产,力求将对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尤其在涉及跨区域和跨省案件时,办案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和协作,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三是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制定应急预案。资金受损的众多投资人在案发后可能采取维权举动,对此,办案部门应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四是协调司法机关统一认识,减少差异处理。金融犯罪案件尤其是非法集资案往往一起案件涉及多个分院和区县院,司法机关内部应畅通信息、协调案件进展、统一处理尺度,避免认识差异造成案件处理不平衡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建议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各项金融改革措施加强研判,形成提前预防与应对的合力。
目前中国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经济大局,国内以自贸区金融改革为代表的各项金融改革措施正在不断深化,《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也面临修正,对此,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应当认真研判。一是金融机构应主动根据经济形势及时调整自身的业务政策。如今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中央鼓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业应当严防加杠杆炒作和交叉性风险,减少资金在金融领域空转套利,而应当引导其进入实体经济。因此银行业的放贷政策需及时转变,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不断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二是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及时总结规律,加强风险预判,并形成合力。受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金融犯罪在具体的时间段内会形成一定的特色和规律,对此,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都要及时梳理和总结案件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形势和发案风险进行预判,以提早应对与防范金融违法与犯罪。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要各自发挥优势,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维护和净化市场环境。
建议六:提升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培养市场成熟度。
一个成熟的市场离不开成熟的市场参与人,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够成熟,深度和广度也不够,原因之一就在于市场主体不够成熟,对市场规则的尊重和遵守仍需提升。一是融资方或平台等主体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让金融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如今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是投资参考的重要依据。但大量案件中,要么披露的根本就是虚假信息,要么披露的信息不完整,众多投资者对资产端信息、资金去向、平台的项目逾期率、坏账率等重要信息根本无从了解。因此,融资方和平台应当认真及时披露真实信息,以供投资者作出合适的投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健康和持久的发展。二是交易所、券商、承销商等应尽职履行审核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各类金融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性,为避免不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盲目投资,法律为一些高风险的产品设置了包括金融知识、净资产、投资经验、最低投资额、保证金等在内的门槛。因此,交易场所、券商、承销商等应当尽职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核义务,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三是投资人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人,投资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自己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及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投资,而非仅凭宣传的高额回报就轻信他人。
建议七: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法律意识。
金融机构只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内控机制,狠抓制度的严格落实,才能有效的防范金融犯罪。一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不同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流程与规章制度。尤其在推出新产品时,应充分预估其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尽量完善产品的涉及。同时对于传统的重点业务,也应当结合案件梳理问题环节并及时调整、补充与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二是强化内部的监督检查,保证制度得以落实。要充分发挥金融系统的监察、内审、稽核等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的作用,重点对银行信贷、保险退保、车险定损等易发生犯罪的岗位或环节加强检查力度,建立和实行责任追究制。三是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从业人员犯罪多属于知法犯法,究其原因,或出于侥幸心理或出于对金钱至上的追求。因此,要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让“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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