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做出了新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提出了更多、更高、更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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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时转变司法理念,实现由单纯的执法者向法律和人权的维护者的转变
以前,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过多的强调执法者的角色定位,偏重于打击犯罪,对执法者的权力限制的少,新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在分则条文中作出具体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原有的司法理念,不要总以高高在上的执法者自居,而应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动中努力做到既注重护被害人的权利,也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既注重打击和惩罚犯罪,也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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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时调整办案模式,检察人员司法活动要做到程序规范合法
新刑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强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制度、程序的改变和增加,让检察机关原有的依赖口供甚至刑讯逼供的办案模式失去了存在空间,检察机关必须调整原有的办案模式,更加文明、规范办案才符合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办案中,无论是反贪侦查人员、还是公诉人员,都要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要以合法正当的程序来搜集和获取证据,以确凿充分的证据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以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实体正义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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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前开展新刑诉法施行的准备衔接工作 相关数据表明,全国检察机关88%的检察院在基层,近80%的人员在基层,80%多的案件办理在基层。因此,基层检察院贯彻落实得如何是新刑诉法能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在我国,一部新法的有效施行,必须有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新刑诉法也概莫能外。在新刑诉法施行前的这一阶段,我们基层院要提前做准备和试运行,针对新刑诉法中与检察机关有关的规定,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和相关措施,大胆探索尝试,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以及不足,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为高检院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实践参考和依据,确保新刑诉法在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中能得到真正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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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两会表决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此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诸多方面,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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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检察杂志社举办"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与会专家就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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