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件报道历来是各大媒体都非常重视的报道内容,对法治类媒体来说尤其重要。7月11日,检察日报社就案例报道风险与艺术开展了研讨会。[详细]
研讨会信息
时间:2012年7月11日上午9点半  地点:方圆会议室
全媒体中心出品  主持人:骆兰兰
嘉宾介绍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
  郑海啸:《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主编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
·做深度报道要把案件放在社会大背景下分析
韦洪乾:要把案件做成深度报道,我选择的时机是事件发生一周后。任何一个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都有它发生、发展的规律,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引发了相关的案件。而案件的发生,又对它周围的环境、人物产生重大的影响。
·明确读者群体 培养良好的作者队伍
郑海啸:现在是分众时代,一定要搞明白到底是谁在看我们写的案件报道。如果不明白稿子写给谁看的,就拿捏不准是要写得高深一点还是通俗一点。要有良好的稿源和作者队伍非常难,多年来好写手流失严重,良好的作者队伍越来越少。
·选取的案例要有丰富的案件内涵
王鹏:判断案例是否有丰富的内涵有三个标准:1、故事是否复杂,存在一定写作空间。2、人物命运是否曲折动人,打动人心。3、案情是否存在一定争议,可以折射法律问题和社会深层次问题,存在思考探索的余地。
·采编人员在新闻报道失实方面的误区
李国民:一种误解是认为只要我是客观转述的,而且交代了真实来源,哪怕失实也不是我的责任。第二种误解是利用他人的资料就可以避免诽谤和不实。第三种就是侮辱。侮辱是在新闻报道里使用侮辱性的言词,或者用文字对他人进行丑化。
·记者应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
李国民:经被害人同意,如果被告人同意公开,一定要有录音,或者记录签字,如果将来涉诉的话才有效。另外一点是,如果某人得了艾滋病,如果你把他的姓名、住址模糊掉,不能被别人辨别,这也可以规避一种风险。
·区分事实程序与意见表达的方法
王松苗:在评论、推测和实施之间划分一条界限。不将评论推测作为认定事实来发表。在事实当中如果要发表评论和推测一些言论必须署名,即便是引用观点也应该明确标识信息来源。
 

 结语

  做案件报道要以恶对事、以善待人。“以恶对事”,就是对任何事情要讲不好的,“以善待人”,需要大家人人都动手写案件报道。如果我们能够把现有资源转化为新闻生产力,一定会使《检察日报》的新闻报道上一个台阶。99%的新闻是在宣传,1%的新闻是与时间赛跑,与真相较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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