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凶宅”?
所谓“凶宅”,根据人们的一般认识,是指发生过凶杀或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人们通常认为居住这样的房屋不吉利。法律上并无“凶宅”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人们对于“凶宅”的忌讳认定为一种民间习俗。虽然“凶宅”与房屋质量无关,但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卖方应将房屋事实告知买方。如果不告知,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误买“凶宅”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1.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情形,直接导致屋主精神受到损害的。
2.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情形,直接导致房屋实际价值贬值的。
注:曾发生过自然死亡的房屋不会被认定为“凶宅”
因为在房屋内的生老病死属于正常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且直接造成屋主直接精神或经济损失,房屋是不会被认定为“凶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