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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新世纪人权保障的"第三次飞跃"

时间:2012-03-09 12:42:00  作者:丁海东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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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丁海东) “此次刑诉法修改,可以看做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和法律学者,我感到由衷高兴。”今天,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王利明代表说,本世纪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发生了三次重大事件,值得历史记载—— 

  第一件大事是2004年“人权入宪”。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把它作为宪法原则固定下来,“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 

  第二件大事是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物权就是个人的基本财产权,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物权法全面保障老百姓的财产,“这是对人权事业的重大发展”。 

  第三件大事,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这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以“立法目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将宪法精神落到实处。“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形成了第三次飞跃”。 

  王利明代表进而从四个方面,为记者具体讲解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在刑诉法修改中的体现—— 

  一是保障了人身自由和安全。王利明代表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字里行间都体现了对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维护保障,比如增加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前者实际上已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规则,而后者更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一个亮点。“从近年来发生的20件冤错案看,几乎都是刑讯逼供和不重视律师辩护的结果。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现在,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不予采信,就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司法公正。”王利明代表说。 

  二是保障了辩护权。辩护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保障辩护权可以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平衡机制,防止公权力造成的伤害和冤假错案的产生。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多处体现了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如委托辩护人提前到侦查阶段、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辩护人涉嫌犯罪的需异地办理等。 

  三是保障了公民不受任何非法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如对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作出了严格明确的细化规定。 

  四是保障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理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诉讼审判程序进行了多处修改,比如二审必须开庭、禁止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对审判监督的完善,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等等。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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