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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细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时间:2012-03-09 12:47:00  作者:王渊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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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渊)“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中,而且在条文细节设计上也体现了人权保障原则。”今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其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政协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打击犯罪是立法的主导思想,法律的程序性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出来。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以及疑罪从无等内容,人权保障的分量在加重。”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曹康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盘点了刑诉法第一次修改时的进步,同时他认为,本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巨大进步。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叶小文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给予了高度评价。叶小文委员说,2004年“人权入宪”,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时隔8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既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义孙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宪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也能避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对我国进行攻击。 

  委员们同时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从而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在这一总基调下,很多条文细节、具体制度的设计也凸显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实质。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曹康泰委员分析说,通过修改,刑诉法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条文与条文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更加衔接,也更彰显了对人权的保障。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某些案件还要求侦查人员在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当事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受到限制。”曹义孙委员说。 

  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律师阅卷难、不断发回重审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长期被羁押等问题,一直以来严重制约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本次刑诉法修改着力从制度上化解这些难题,填补司法漏洞,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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