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代表: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规定律师不可以介入,而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改为,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就可以获得律师辩护,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而且针对特殊情况可以指定辩护律师,申请司法救助。
草案不仅规定律师可以查卷、复印、会见,还规定会见的时候不能有人在场,不被监听,这都是对律师行使辩护权非常有利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对律师辩护有很大的障碍,因为虽然该条规定的是“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帮助作伪证等,但由于实践中律师之外的辩护人比例很小,所以该条主要就是针对律师作出的规定。我认为这是因为当时对辩护制度认识上存在偏颇。现在草案对这条做了改变,不再单独说律师身份,而是修改为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这样主体身份就比较宽泛了,更具有平等性了。
草案还在第38条第2款中增加规定,如果辩护人涉嫌犯罪,不能由其所辩护案件的检察院办理此案,应该由其他检察机关办理,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马虎成委员: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但律师仅是法律帮助人的身份,再加上其他种种原因,根本起不到什么重要作用。
现在,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且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规定除极少数案件外,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是一个进步,律师能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就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也就能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再加上草案中关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规定,以往困扰律师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律师刘昊: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这一改动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
律师在这一阶段除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致,引发过争议。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
据此,草案规定“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这既解决了与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此外,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本报记者肖荣、党小学采写,并参考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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