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代表:侦查过程中,要特别防止刑讯逼供行为。为此草案特别规定了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但是刑讯逼供的消除,单靠全程录像这一制度是不够的。从更深的层面讲,刑讯逼供现象背后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进看守所后,有证明其犯罪的职责。法庭上没有刑讯逼供,在监狱执行刑罚时,也没有刑讯逼供,这是因为法庭和监狱均没有证明其犯罪的职责。所以还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共同解决。
在完善侦查措施方面,草案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另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这次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草案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本报记者党小学采写,并参考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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