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为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关的程序、中止审理的程序等作了补充完善。
■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
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踢皮球”,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认为:“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在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的同时,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说案子判轻了,要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
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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