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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重点对四种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时间:2012-03-09 12:58:00  作者:徐日丹 党小学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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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修正案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梁慧星代表认为,将犯罪记录封存,将来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学好了,上大学读研不受影响,有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本报记者党小学采写,并参考新华社消息) 

  ■公诉案件哪些可和解、如何和解?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刑事和解制度案件适用范围、具体办案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令这项创新制度有了统一的法律标准,必定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积极作用”。 

  “不过,因为刑事和解客观存在的局限性,在探索试用过程中如果掌握不好,就有可能出现放宽法律标准、放纵犯罪、使受害人维权更加艰难等问题。”侯欣一说,对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的类型、具体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于刑事和解,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侯欣一说,这主要考虑到累犯的基本人生观存在偏差,一旦适用于刑事和解社会秩序便难以维护。 

  按照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的内容,侯欣一认为,主要审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没有收到他人的威胁、恐吓、强迫等,是不是出于双方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有没有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本报记者徐日丹 党小学) 

  ■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如何追缴? 

  对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 

  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陈卫东说,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 

  (据新华社) 

  ■精神病人如何处置?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决定。草案还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对此,梁慧星代表表示,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的,会危害社会,对于真正有暴力倾向的,送其强制医疗,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本报记者党小学采写,并参考新华社消息)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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