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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检务督察工作规定

时间:2007-11-02 11:57:00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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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彭于艳 根据近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允许检务督察员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为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检察队伍在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督察制度,以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作风纪律建设,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根据《暂行规定》,最高检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督察。最高检开展检务督察可以进行明察暗访,包括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等。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为确保检务督察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增强监督的刚性,《暂行规定》规定检务督察时,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为了确保检务督察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暂行规定》在对检务督察部门授权的同时,对其工作人员也提出了严格的纪律性要求,即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安排等。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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