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实现了同步录音录像“两套设备、双路监控、同时录制”。图为该院检察长张志强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监督查看干警规范办案情况。 本报通讯员周波 记者卢金增摄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理性执法”亦成为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深化检察改革过程中锲而不舍的追求之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文明理性执法的集中体现。在这两个紧要关口,全国检察机关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机制改革,多年来锐意进取、精心耕耘,检察改革工作赢得了公信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成效多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对于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至关重要。为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批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
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自1999年起,高检院先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以上规定,许多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工作细则。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容易产生分歧。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2010年8月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还规定“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规定》从实际出发,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四种特定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高检院侦监厅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规定》的实施,对于统一思想,澄清模糊认识,加强公、检两部门在讯问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全国平均讯问率为75%。其中,上海、重庆、江苏、辽宁、河南等有条件的省、市检察机关全力推行每案必问制度,有9个省级检察院讯问率已经达到90%以上,取得了诸多成效——
成效一:严格规范讯问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该负责人介绍,在《规定》实施之后,检察机关在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程序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方面工作不断深入,各项规定得以不断细化。例如,实践中,当聋、哑人、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特殊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该聘请翻译;同时,明确了应重点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北京市院第二分院采取了特别举措——与专业翻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依照协议,翻译人员应及时到场协助讯问,同时要求讯问程序必须严谨、文明、规范,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
成效二:全面核实事实和证据,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
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通过讯问核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效防止错捕案件发生。
据初步统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讯问及时发现4起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和未达到刑事年龄的案件,后经鉴定、核实后,准确作出不捕决定,维护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通过讯问程序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5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羁押的3件,发现各类诉讼监督线索的22件,发现证据存在疑点进而不批捕的122件。
成效三: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途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规定》的实施,切实地保障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在场权。《规定》实施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到场率低这个老大难问题是否能解决?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探索设立了“临时监护人”制度。
据了解,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在前期调研和沟通协调充分工作后,2011年该院与共青团、妇联共同出台了《关于组织选派“临时监护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临时监护人”的选派条件和工作职责,通过设立“临时监护人”,既有效监督了检察机关的讯问活动,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实施“代理监护人”制度,确保在监护人不能到场、未到场的情形下,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办案人员理念也在更改,以讯问为途径,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成效四: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规定》实施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有效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机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确保了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
——一个典型的案例可以为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办理陈某等12人涉嫌拐卖儿童罪、诈骗罪一案时,通过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本案部分同案犯押于同一监室,存在着办案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该问题,确保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顺利侦办。
——一个有力的数据可以为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规定》实施一年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1500余件次。
成效五:加强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
该负责人介绍,各级检察机关在畅通律师沟通渠道、规范听取律师意见程序、分类审查核实律师意见等方面积极探索。通过认真听取、审查律师意见,侦查监督部门更加准确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结合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对疑难、复杂或新型案件作出准确定性;对轻微刑事案件促进刑事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在《规定》实施一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237人次,通过审查律师意见并综合全案作出不捕决定53人、改变案件定性5人,采纳律师意见数占听取律师意见数的24.5%,有效防止了错捕案件的发生。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促进执法规范化不断深入
规范侦查活动,杜绝刑讯逼供,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检察改革的重点攻坚方向之一。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一项广受社会关注的重要改革,理论研讨和实务探索对其早有触及。近年来,随着该制度的推进和深化,检察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发展得以不断深入。
2005年12月,经高检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并决定分三步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一项工作隆重地拉开帷幕。这项工作对于规范侦查活动,杜绝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从检察技术部门的环节上保障《试行规定》的有效实施。2006年,《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以及省、市检察院各种有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2006年1月,高检院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从组织领导、硬件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做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的部署。会后,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截至2007年8月,全国80%以上的检察院具备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
高检院反贪总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目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逐步扩展到询问重要证人以及搜查等环节,对执法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讯问录音录像制度逐步得以落实和推进,对促进转变侦查方式、规范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自上述规定下发以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更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可圈可点——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起,上海市检察机关就开始探索在重要讯问、取证活动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后逐步向侦查办案各个环节推广。时至今日,上海市三级检察院警务区均已完成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录音录像设施建设,并在市、区两级共29个公安看守所设立检察专用讯问室,对办理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均已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自2006年3月始,吉林省检察院与该省市州分院所立贿赂案件及要案已全部实现同步录音录像;2006年年底,全省三级检察院受理贿赂案件及要案已全部实现同步录音录像;自2007年10月开始,全省各级院所立案件全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010年山西省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办理贪污贿赂案件832件,共有767件实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占全年办案的92.2%。目前,山西省三级检察院已经全部开展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推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中,全国有不少地方检察院都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特别是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坚持高点定位,依托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工作基地,全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无论在硬件建设还是在规范操作、制度创新上都走在了全国前列——
从2005年1月起,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开始在侦查指挥中心集中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这里,可以实现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指挥中心办案基地的8个审讯室、16个询问室中都安装了摄像头,每一审讯桌前端都安装了摄像机。在指挥中心总监控大厅,墙上共有32个监视屏幕,分别对应各个审讯室和询问室,屏幕上显示的时间精确到了秒。只要办案人员刷卡启动全程录音录像系统后,指挥中心总控制室便同步进入实时监控状态。同时,录制时必须给出犯罪嫌疑人正面特写、侦查人员和讯问室全景镜头。这些举措有力促进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高检院反贪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进步和加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符合现代司法文明发展和进步的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坚持。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2011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作出了“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工作部署,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地推行之中。
下一步,高检院将采取完善操作规程、召开专题会议和加强检查督导等方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确保其更加深入有效地开展。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