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水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
统筹好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治理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周蔚)8月25日,水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为与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修订草案增加以下内容:统筹好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灾害治理;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国家加强水文化遗产保护。
草案还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涉水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追责问责;对生态恶化的江河湖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和修复,统筹运用生态补水、生物净化、生态清淤、江河湖泊连通等措施,对江河湖泊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改善和恢复江河湖泊生态系统。
为进一步完善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相关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将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井(坑)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城市绿化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此外,草案还规定,国家以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水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为重点,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互联互通,加快构建国家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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